裁判要旨
當某一項知識產權權利既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又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時,權利人可以在一個案件中同時主張保護。但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應當依據知識產權專門法對不同的權利類型所對應的裁判邏輯和比對方法進行分析認定。
案情
原告廣州希海生物科技公司(下稱希海公司)系作品名稱為“包裝盒(米藍晞)”美術作品的權利人。該美術作品主要用在希海公司所銷售的“米藍晞硫磺皂”產品的包裝裝潢上。原告主張,被告廈門威妮欣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威妮欣公司)生產的一款硫磺皂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其享有權利的美術作品及包裝裝潢相近似,既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被告辯稱未侵犯原告著作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的美術作品存在顯著區別,不構成近似,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包裝裝潢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識別意義,故原告不存在與商品包裝裝潢有關的、應受法律保護的商業標識權益。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后,希海公司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與權利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未侵犯希海公司著作權。但認定“米藍晞硫磺皂”產品的包裝裝潢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被訴侵權產品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和權利產品的包裝裝潢構成近似,客觀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改判威妮欣公司停止對希海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希海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
評析
1.并行保護符合立法精神。某種權利同時符合幾種知識產權權利類型的表現形式在實踐中是完全可能的。有爭議的是,權利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只能選擇一種權利類型進行保護,還是可以依據不同的權利類型同時進行主張保護。筆者同意并行保護的觀點。因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依據知識產權專門法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是各自獨立和平行的兩個請求,并非是誰對誰的補充,不存在誰優先適用的問題。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需要準確把握二者的不同定位,著作權法是對于作品創作和傳播中產生的專有權利的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經營中產生的競爭利益的保護,二者保護的利益并不重合。原告可以同時尋求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2.不同的權利類型應當根據相應的法律要件進行針對性分析。具體到本案,按照上述分析,對被訴侵權行為應當按照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應規定進行針對性評判。著作權侵權訴訟中美術作品的比對思路應區別于不正當競爭訴訟中包裝裝潢標識的比對。美術作品體現的是作者的獨創性,而包裝裝潢則是通過持續性使用和宣傳,發揮區別服務和商品來源的功能。對于美術作品,特別是包含實景攝影的美術作品,觀眾主要是關注被拍攝對象以及整體畫面所體現的美感。而包裝裝潢則是通過畫面、色彩的搭配組合,使裝潢整體具有獨特性,形成顯著的整體形象,給消費者施以識別性,從而與生產廠家建立固定聯系。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正面圖案主要由兩部分構成,包含兩幅實景攝影圖片和英文文字“VINISON”字樣。雖然權利作品和被訴侵權產品包裝在色彩搭配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但在實景攝影圖片的畫面上存在較大差別,明顯可以看出所拍攝的對象并不相同。二者在包裝正面的醒目位置標注的英文文字分別是“mILEn SEA”和“VINISON”,亦存在不同。另外,被訴侵權產品包裝并無古埃及人頭像和六芒星圖案。兩者存在的以上區別,顯然較為顯著。故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
而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產品的包裝裝潢,二者在包裝盒整體形狀上均為長方體。包裝盒正面裝潢均以白色為底色,實景攝影圖片均為兩幅,由于拍攝對象均為海洋及硫磺,在視覺效果上均呈現“藍色加黃色”的組合,兩幅圖片的左右位置雖做了調整,但視覺效果無明顯差異。另外,權利產品的實景攝影圖片上沿處有一條深黃色橫條,包裝盒下部有一條環繞四周的黃色橫條。被訴侵權產品實景攝影圖片下沿處有一條深黃色橫條,包裝盒下部有一條環繞四周的黃色橫條。權利產品包裝盒正面下部印有“CLEOQUEEN DEAD SEA SULPHUR SOAP”英文字樣,被訴侵權產品包裝盒正面同樣位置亦標注上述相同英文內容。綜合以上比較,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產品的包裝裝潢在圖案、顏色及文字的組合上基本相同,二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已經構成近似。另外,威妮欣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對希海公司的“米藍晞硫磺皂”產品的知名度及產品的特有包裝裝潢應當是知悉的,但其仍然在其生產的硫磺皂產品上使用與權利產品相近似的包裝裝潢,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惡意,客觀上亦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可以認定威妮欣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案號:(2019)閩02民初852號,(2020)閩民終1104號
案例編寫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蔡偉 馬玉榮
文章轉至中國法院網 原地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1/id/5715064.shtml